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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经的真相|小过卦

发布日期:2025-04-12 14:52    点击次数:9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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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艮上震

【小过。亨。利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】

小过,卦名。

亨即享字,祭也。

贞,占问。

遗,予也。

筮遇此卦,可举行享祭;乃有利之占问;但可以为小事,不可以为大事;飞鸟予人以好音,不宜向上飞使人不闻,宜向下飞使人闻之,得其宜乃大吉。比喻统治者宣布法令,不宜仅布之官府,而宜布之民间,得其宜乃大吉。

初六:飞鸟以凶。

以下疑当有矢字,转写脱去。飞鸟以矢,谓鸟被人射中,带矢而飞。

飞鸟以矢,喻行人带致命重伤,是凶矣。

六二:过其祖,遇其妣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。无咎。

过,行越其前。

不及,行在其后。

祖,祖父。

妣,祖母。

爻辞言:追求他人者,行越其祖之前,而得遇其妣,行落其君之后,而得遇其臣,非徒劳无功,故无咎。

九三: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。

过,过失也。

从读为纵,放任也。

戕,杀也,伤也。

爻辞言:当人未有过失之时,宜预防之;若放任不管,则或成其过

九四:无咎。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

过,过失也。

遇犹遏也,迎而止之也。

厉,危也。

戒,警告也。

贞,占问。

永贞,占问长期之事。

爻辞言:筮遇此爻,无咎。当人未有过失之时,宜遏止之,往而有危险,必警告之。但此不可适用于占问长期之事。盖在长期中,有时必须冒险,宜鼓励之。

六五: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。公弋取彼在穴。

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,乃事在酝酿之象。

筮遇此爻,所占之事在酝酿中。

弋,系细绳于矢以射鸟也。

射和弋的区别是,弋有缯缴,可以系矢,便于回收射出的矢,也易于发现射落的鸟。射无缯缴。

彼,指鸟。

公弋取彼在穴,言某公射鸟而中,鸟逃入穴中,人入穴中取之。

此乃古代故事,此故事所示者是事有所得。

上六: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。

遇犹遏也。

过之,使之有过失也。

离借为罗,动词,用罗网捕鸟也。

眚亦灾也。

爻辞言:我不遏止人之过失,反而使之过失,此如飞鸟在天空,而我张罗网以捕之,其结果是凶,是谓灾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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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传》解

《小过》的境界,概言之就是“宜小而不宜大,宜下而不宜上”。

初六以柔弱处下就不能远飞高举,否则就有“凶”;六二虽当位于中正,然上无所应,故过而有“遇”才能“无咎”;九三因盲从他人很可能会有被戕害之凶;九四应守正“勿用”,因为其位不正,故不能有所作为;六五阴气过于向上,故遭受弋射;上六阴盛于上,过而无遇,故有“灾眚”。由此可见,《小过》实际上在强调“小于过越”时,更向往一种不期而遇的巧遇。

卦辞

小过:亨,利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
小过卦,艮下震上。按卦例,阴小而阳大,此卦二阳在内,四阴在外,阴盛于阳,如《象传》所言有“过恭、过哀、过俭”,故曰“小过”。《本义》曰:“小谓阴也,为卦四阴在外,二阳在内,阴多于阳,小者过也,即过于阳。”阴柔得中而应阳刚,正符合礼之用,且如卦辞所言“不宜上,宜下,大吉”,即若“小过”则“亨”。如《正义》所言:“过为小事,道乃可通,故曰'小过,亨’也。”因二、五皆柔而失位,阴柔为小,故可以为小事,不可以为大事。《周易集说》:“'小过’之时,可过者小事而已,大事则不可过也。”《折中》曰:“大事,谓关系天下国家之事;小事,谓日用常行之事。”上卦为震,《说卦》曰:“震为鹄。”鹄,即天鹅,故卦有“飞鸟”之象。遗,遗失,留下。震为声,鸟声遇山而止,故曰“飞鸟遗之音”。

故《小过》卦象征着小有过越:亨通,有利。可以做小事,不可以做大事。就像飞鸟飞来时留下的声音,不宜飞得太上,使人听不到声音,应该向下飞,使人听到声音,如此则会获得大的吉祥。

《彖》曰:小过,小者过而亨也。过以利贞,与时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刚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飞鸟之象焉,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”,上逆而下顺也。

阳大阴小,故“阴称小”。九四应初,初阴过二而去,九三应上,阴过五而去,阴过于阳,五居中见过而不见应,故曰“小者过而亨”。五失位不正,过五则变正,变正则卦成《咸》,过,应时而行,故曰“过以利贞,与时行也”。刚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:柔,指六二。六二为阴柔之爻,居下卦之中位,六五也以阴爻居上卦之中位,故曰“柔得中”。此喻才小力弱之人居于要职,故只可以为小事。刚,指九四,九四为阳刚之爻,以阳居阴位,故曰“刚失位”。此喻才大力强者处在不适当的职位上,所以不可以干大事。《说卦》曰“震为鹄”,鹄为天鹅,也有飞鸟之象。或“震为龙”,鸟与龙都有飞腾之象。四、五失位,故曰“上逆”。二、三得位,故曰“下顺”。

故《彖传》说:小有过越,这说明柔小之事有所过越则可亨通。过则有利,并顺应适当的时间行进。因柔小者居于卦中,所以做小事则会吉利。阳刚失位不正且不能居中正之道,所以不可以为大事。因为卦象中含有飞鸟之象,所以卦辞说:“飞鸟飞来时留下的声音,不宜飞得太高,使人听不到声音,应该向下飞,使人听到声音,如此则会获得大的吉祥。”这说明向上行不能顺利,而向下行则顺利。

大象

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过。君子以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。

下艮为山,上震为雷,故其象为“山上有雷”。山大而雷小,因为艮一阳在上,故曰“山大”;震重阴在上,故曰雷小。就卦象而言,山上有雷,是小过于大,故曰“小过”;又阳大而阴小,而《小过》阴过于阳,故曰“小过”。

故《象传》说:山上有雷声震动,象征着“小有过越”。君子因此在行事时就稍过于恭谨,遇到丧事时就稍过于悲哀,使用东西时就稍过于节俭。

《小过》与《大过》相对,《大过》四阳居中,阳多而居内,阳盛于阴,故曰“大过”;《小过》是二阳居中,阴多而居于外,阴盛于阳,故曰“小过”。然“小过”之“过”并非过错之“过”,从卦象上来看,它是指超过之“过”,所以卦辞有“亨,利贞”之说,又说“不宜上,宜下,大吉”。若为过错,即使是小的过错,也不可能有“大吉”。然君子知阴盛于阳则不能为“大事”,故以“三过”矫之。

小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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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过

初六,飞鸟以凶。

初失位不正,欲上而应四,然四失位不正,如《彖传》所言“上逆而下顺”,四在上,所应在上卦,进而遇逆,故有“凶”。按卦象,初失位,筮得此爻则动,动则变,变正则爻为阳,卦成离,离为雉。上卦为震,震为动,雉动象如“飞鸟”。然初六失位于下,不动、不变则失位而应于失位之九四,动而变之则无应,故曰“飞鸟以凶”。

《象》曰:“飞鸟以凶”,不可如何也。

初六之“凶”,原因有三:一则自己失位而不正,二则“飞”动于“艮止”,三则应于失正之九四。

六二,过其祖,遇其妣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
二在初上,则二已过初,故曰“过其祖”。筮得六二则动,动则变,变则二至四互有乾,乾为父,为祖,动而有乾,也是“过其祖”。乾伏坤,坤为母,坤伏则母失其象而不显,故曰“遇其妣”。二本应五,然中有三、四阻隔,且有艮止,又因五失位不正不能下应二,使二不得应于尊居王位的六五,故曰“不及其君”。退而求其次,则与九三、九四相遇,此二位均为臣位,故曰“遇其臣”。六二在艮而止,止而承三,以阴承阳,以下承上,故曰“无咎”。

《象》曰:“不及其君”,臣不可过也。

二居艮止之中,五君为三、四所隔,使六二只能“相遇”,不能“越过”,故曰“臣不可过”。

九三,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。

三得位应上,然为四所阻,三恃其阳刚之强,不愿过于防备四,故曰“弗过防之”。二至四互为巽,巽为木;三至五互为兑,兑为毁折。九三为九四所阻,阳阳相敌,以木象入于毁折之中,故曰“从或戕之,凶”。

《象》曰:“从或戕之”,凶如何也!

九四失位不正,既阻隔二,又蔽碍九三,有小人之象。九三从于“小人”,从而受“戕”,既伤于情,又失其身,凶险严重,故《程传》曰:“凶如何也,言其甚也。”

《正义》曰:“上六小人最居高显,而复应而从焉。其从之也,则有残害之凶至矣。”由此可知,《正义》是将上六当作“小人”。但是,我们需要弄清楚的是,九三所随的究竟是“四”还是“上六”。现做如下分析:其一,上六当位,不能称“小人”;其二,三阳当位,上六也当位,二者本有其应,如何又害之?其三,三以阳刚之强,上六又如何害得?由此可知,害三者不是上六,而是九四。按卦例,四多凶,且居于互《大过》中,兑主西方之卦,多杀气,为毁折,三不防而从,故为其所害。同类为“从”,三与四同属阳爻,故曰“从”。若非同类则为“应”。上六以阴居阴为当位,三为阳,故可知“从”非指上六。这里要强调的是“三”自恃其强,不“过防”而“从”,则为其所害,若“防”而不“从”,则可能免于其害,因为爻辞中有“或”字,即“或者”之意。

九四,无咎,弗过遇之;往厉必戒,勿用,永贞。

九四以阳居阴,失位不正,本来有“咎”,然居互巽之中,巽为入,入则遇五,易位而正,故曰“无咎”。四失位不正,然居于《小过》上震之初,震而动,动则上居于五,用不着过五就能遇五,故曰“弗过遇之”。四阳不正,且前往会遇互卦兑,兑为毁折,应有戒备之心,故曰“往厉必戒”。四阳居《小过》,虽具阳刚之才,然不可以为“大事”,故曰“勿用”。宜长久地守持正道,故曰“永贞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弗过遇之”,位不当也;“往厉必戒”,终不可长也。

九四以阳居阴,失位不正,因所居不正,要时刻戒备小心,故不能长久,故曰“终不可长”。又筮得此爻则动,动则变,变而上卦为坤,坤为顺,四变而当位于坤,也可谓“终不可长”。

九四以阳居阴,正应了《彖传》所谓“行过乎恭”,这样做本无可厚非,但是,九四居位不正,以“往厉必戒”之心处《小过》之世,才能得不到施展,所以应以守持正道为上。

六五,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;公弋取彼在穴。

上卦为震,震为雷,六五为震主,有雷则必有云,故曰“密云”。坎为水,有震象而无坎象,故曰“不雨”。又六五在互兑之上,兑为西方卦,雷动于兑,六五在兑上,故曰“自我西郊”。公,指三,三以阳刚得位。下卦为艮,艮为山,九三至六五互为兑,兑为口,山中之口,故为“穴”。辞曰“宜下”而“不宜上”,故曰“公弋取彼在穴”。六二至九四互为巽,巽为高;初六变正则下卦成离,离为雉;上卦为震,震为龙,有腾飞之象,故《小过》之初六、六五、上六辞皆有“鸟飞之象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密云不雨”,已上也。

六五之阴本在四,四居阴则当位,阴不上,则四为阴,五为阳而卦成坎,坎为水,则有“雨”。然阴上至五,则震象成而坎象毁,故有“云”而无“雨”。总此卦情则可知,“密云”之所以不雨,原因皆在于四阴“已上”至五而毁了坎水之象。

六五有两个特征需要我们特别注意:其一,对于“密云不雨”,《正义》曰:“六得五位,是小过于大,阴之盛也。阴盛于上,而艮止之,九三阳止于下,是阴阳不交,虽复至盛,密云至于西郊,而不能为雨也。”也就是说,虽然阴气很盛,但是因艮止阴阳二气不能交流,故而不能“雨”。这是从义理上解释六五,虽于理也通,但无关卦象。其二,以六五之尊重,却只能“公弋取彼在穴”。这是因为六五的失位实际上暗示着他的失职,因其失位不正,不能为“大事”,故以“公”之尊、之才、之德,只能弋取穴中之鸟兽。

上六,弗遇过之;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。

上六本与三阳有应,然因过至极高,故不能相遇,故曰“弗遇过之”。阴阳之气,同类则相拒,异类则相感。上变阳则与三相失,弗能亲遇,但有过之而已。先曰'弗遇’,见上本有可遇之道,其弗遇也,自为之也。这里所说的“自为之”,是说上六过之极高,违背了卦辞中所言的“不宜上,宜下”之道,故得到“弗能亲遇”的结果。《小过》有飞鸟之象,然飞鸟飞至过高,不能有遇,无遇则无所寄托,互兑为毁折,离又有戈兵之象,故必遭弋射,故曰“飞鸟离之,凶”。飞至过高而遭遇凶险,故曰“是谓灾眚”。

《象》曰:“弗遇过之”,已亢也。

《乾》上曰:“亢龙有悔。”《小过》之“亢”就不仅仅是一个“悔”字了得,而是遭受“飞鸟离之”那样凶险之“灾眚”。在《小过》中,九三、九四皆曰“弗过”,唯上六曰“过之”,这是因为上六处于《小过》之极,过至上极,则过而不知所限,以至于“亢”。

《小过》卦的启示意义

君子观此卦象及卦名,从而谨言慎行,力求无过,其所过者,只是行过于恭,居丧过于哀,用财过于俭而已。行过于恭,则失之谄媚;居丧过于哀,则失之毁身;用财过于俭,则失之吝啬,亦皆是小错误。然而不为有罪,不致触刑,所以君子敢为之。故曰:“山上有雷,《小过》。君子以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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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书籍:高亨《周易古经今注》(清华大学出版社)、《周易大传今注》(齐鲁书社),杨天才《周易》(中华书局)译注,陈鼓应、赵建伟《周易今注今译》(中华书局),李零《死生有命富贵在天〈周易〉的自然哲学》(三联书店),于豪亮《马王堆帛书〈周易〉释文校注》(上海古籍出版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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